香港天主教修會學校聯會會章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香港天主教修會學校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註冊會址

本會註冊會址詳列於會規內。

第三條   宗旨

  1. 在香港天主教教育委員會指導下,透過主教教育事務代表及其教育事務處的統籌,協助香港主教推展公教教育。

  2. 促進各修會或傳教會主辦之學校的共同福利及團結力量。

  3. 推廣教育及提高本港教育一般水平。

第四條   會員

  1. 普通會員:各修會或傳教會在本港主辦之學校均為本會普通會員。
    1. 附屬會員:普通會員之辨學團體有轉變者,可向執行委員會申請成為附屬會員,惟其新的辦學團體必須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所認可之天主教組織。附屬會員與普通會員之權利及義務相同,惟附屬會員不得被選為執行委員會委員。
  2. 會員學校之類別:如中、小學,上、下午校等得依照本會會規而訂定。

第五條   投票權

會員學校代表之投票權得依照本會會規辦理。

第六條   經費來源

  1. 會員學校得依照本會會規繳納年費。
  2. 本會可接受個別人士樂捐及慈善團體之津助。

第七條   經費使用

本會經費衹限用於維持會務及推展合乎本會宗旨之活動。

第八條   執行委員會

本會事務得由執行委員會推動:

執行委員十一名得由會員依本會會規選出。

第九條   職員

本會職員五名得由執行委員會依本會會規選出。

職員分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秘書一名及司庫一名。

第十條   會議

每年得舉行會員週年大會一次,(通常在十月)及常會最少兩次,會議得由執行委員會秘書依本會會規召開。

執行委員會會議每年度應不少於三次。主教教育事務代表應被邀請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及會員常會會議。

第十一條  會章修訂

本會章得在會員大會中由三分二之出席代表通過修訂之,但修訂提案得事先知會各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會規

本會會規(見本會章附錄)得在會員週年大會,常會或特別大會中依當時之會規修訂之。

第十三條  團體註冊處核准

修改本會會章經主教核准後得依香港律例呈交團體註冊處核准。

第十四條  法律責任

本會所負債務或法律責任得由依第八條會章選出之執行委員會承擔,但當屆執行委員祇負任內之債務或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解散

本會得在會員週年大會中由三分二之出席代表表決解散之;屆時本會資產得依主教同意之辦法處理。

會  規

會員及活動

  1. 本會會員學校規定為本港教育註冊及由下列團體在本港主辦之教育機構
    1. 天主教修會或傳教會(適用於普通會員),或
    2. 天主教香港教區所認可之天主教組織(適用於附屬會員),惟附屬會員必須曾經為本會普通會員。
      1. 小學分上下午校而各有一校長者,為獨立學校(即上下午各成一會員)及各有投票權。
      2. 中學分上下午校及/或夜校而各有一校長者,為獨立學校及各有投票權。       
  2. 本會活動得依代表主教之香港天主教教育委員會之指引而推動。執行委員會及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得呈交香港天主教教育委員會審核。

    會議及合法人數

  3. 會員週年大會通常須於每學年之上學期進行。
  4. 主席得於週年大會中提交週年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遇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代行。
  5. 會員大會會期及議程通常須於兩星期前書面通知各會員。
  6. 特別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或由十分一會員聯署要求召開。
  7. 會員大會中遇重要事項如選舉,會章修訂,偌大財政支出(超過五萬港圓)等,需要表決者,本會會員人數三分一或以上出席方為合法。
  8. 如遇會規第七條中情形下召開之會員大會不達到合法人數,會議即須延期兩星期。全體會員獲知實際情況後,再次召開之大會,任何人數之會員出席皆為合法。

    投 票

    1. 1.學校當局得向本會申明運用投票權之人選。

    2. 已繳付年費之每一會員享有一票。

    3. 各投票者享有選舉及被選權利,惟須遵守「會章」第四條甲甲項之規定。

    4. 投票人若未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授權他人代其執行投票事宜。

    5. 任何動議經出席會員過半數贊成,該動議即算通過,而成為本會議決案。

    執行委員會及職員

  9. 執行委員會之空缺得於會員週年大會選出,即第一次選舉十一名,以後則填補執行委員會之空缺,執行委員會內應最少有四位學前教育/小學代表及四位中學/大專代表以維持均衡之代表性。(參閱會規十三項)
  10. 執行委員任期為三年,委員可獲選連任不超過六年。
  11. 執行委員會得依照會章第九條所定互選五名職員。

    主席

    • 主持所有執行委員會會議。

    • 通過執委會之決定,代表天主教修會學校聯會出席香港天主教教育委員會及其他組織之會議。

    • 決定署理主席人選,於主席缺席時代辦職務。

      副主席

    • 協助主席實現本會各目標。

    • 擔任學前教育/小學或中學/大專小組委員會主席之職。

    • 以小組委員會主席身份向執行委員會報告工作事項。

    • 領導所屬小組委員會選舉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秘 書

    • 記錄執行委員會會議內容。

    • 準備有關會議紀錄通告等。

    • 將本會會議紀錄呈交天主教教育委員會及其他有關組織。

    • 必要時協助主席。

      司 庫

    • 保持本會之財政收支紀錄及於主席需要時呈交一簡略財務報告。

    • 發出收條與本會會員。

    • 代表本會以支票(由指定簽署會員加簽)及/或現金支付本聯會及/或執委會之債項。

    • 負責整理已交會費之會員名單。

      執行委員

    • 出席執委會議。

    • 協助主席達成本會各項目標。   

  12. 執行委員會須成立永久性小組:學前教育/小學組及中學/大專組;每組得由本會執行委員會有關副主席出任主席,小組委員會主席當負起為該小組選出一副主席及一秘書之責。
  13. 執行委員會得成立其他必須成立之永久或臨時小組。執行委員會可聘請前會員出任本會永久或臨時小組顧問,其任命必須獲得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或以上之委員通過。
  14. 執行委員會會議得由主席或其從執行委員會中指派之代表連同不少於四名其他執行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15. 遇執行委員辭職或不能履行職務,主席得委任另一委員代替,直至補選為止。補選可於會員大會中進行,但會員得於事前獲通知補選事宜。

    財政設施

  16. 週年大選後,執行委員會應審閱本會經濟狀況及財政預算,訂定會員應繳年費。
  17. 執行委員會得依正常活動需要支付債項借貸或支出。支出如逾港幣五萬圓者,得由會員大會批准。支票得由司庫聯同三位由執委會指定之會員其中之一位簽發。
  18. 本會正式會址為:

香港天主教教育事務處轉

註:如本文之任何部份與英文本有所偏差,則以英文本為準。

二零零九年十月修訂